技术侦查在有组织犯罪中的运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纳入技术侦查的适用案件范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再次强调:公安机关因侦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后,针对一些重大犯罪线索立案后,能够采取技术侦查等秘密侦查措施。在适用该规定时,需留意以下要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08.html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可采用技术侦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08.html
技术侦查的适用范畴涵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打击有组织犯罪,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 20 条准许在适宜情形下运用其他特殊侦查手段,诸如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以及特工行动,以此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在全球范围内,多数国家的法律同样允许针对有组织犯罪实施电子监控、卧底行动等秘密侦查举措 。以美国为例,在打击黑手党等有组织犯罪集团时,广泛运用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等技术侦查手段,成功获取关键证据,对犯罪组织进行有力打击。在我国,随着有组织犯罪形式愈发复杂、隐蔽,传统侦查手段在应对此类犯罪时面临诸多挑战,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显得尤为必要。通过技术侦查,能够突破有组织犯罪的严密组织架构和隐蔽作案方式,获取传统手段难以触及的证据,从而为打击犯罪提供有力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08.html
(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在立案之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08.html
技术侦查措施如同 “双刃剑”,存在侵犯隐私和人权的风险。因此,必须构建相应的正当化程序。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明确规定技术侦查只能在立案之后开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须在立案之后实施,旨在将技术侦查的对象限定为犯罪嫌疑人,避免对普通公民自由造成侵犯。在立案之前,普通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不受监听监控的基本权利;立案之后,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案件中,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此时才允许对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若在立案之前实施技术侦查,因可能侵犯人权,所获取的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即使在初查阶段收集、提取的数据,也不具备合法性,需依法排除。例如,某起有组织犯罪案件,在立案前,侦查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监听,获取了一些可疑信息。但在后续诉讼过程中,这些证据因获取程序违法,未被法庭采纳,险些导致案件侦破受阻。这充分凸显了严格遵循立案后实施技术侦查这一程序规定的重要性,既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又能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证据的有效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08.html
(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需严格的批准手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08.html
严格限制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防止其滥用,这是国际惯例。众多国家针对技术侦查措施设置了严格的批准流程。德国规定,电话监听需事先向法官申请监听令,在紧急情况下,检察官虽可先发布监听令,但必须在 3 日内请求法官确认,否则监听令自动失效 。在我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特殊侦查措施审批权上提一级,由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而实施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由于侵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具备证据能力,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一严格的审批制度,能够有效约束技术侦查权力的行使,避免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无端侵犯,确保技术侦查措施在法治轨道内运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0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0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