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毒品犯罪侦破难度大,往往只抓获部分被告人。对于已到案的被告人,即使其他犯罪人到案也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若在案被告人符合死刑适用条件,可以判处死刑。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其他犯罪人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其他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因其他人未到案造成罪责或危害程度大小难以区分的,对在案被告人一般不适用死刑。
实践中,毒品案件分并案处理存在一定的不规范,个别地方为了严惩毒品犯罪,将关联性案件分案处理,影响死刑适用的均衡,必须加以纠正。一般来说,应当根据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的原则进行分并案处理。对于关联性案件,原则上应当依法并案处理,以最大限度保证死刑适用的均衡性。对于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前查获的关联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以便并案提起公诉;对于提起公诉后查获的关联性犯罪嫌疑人,可以追加、补充起诉,但不得撤回起诉。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并案处理的,应当及时了解关联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做到量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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