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毒品犯罪案件应当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管辖。当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时,由最初受理的管辖,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的管辖。实践中,一些地方为严厉打击外流毒品犯罪,将犯罪嫌疑人一概押回居住地处理。有的案件同一嫌疑人因不同毒品犯罪同时被多地公安机关管辖,其出于部门利益考虑,均不愿将自己侦查的案件进行移交。因各地毒情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刑罚适用的毒品数量标准不一,有的差别较大。
当前,受考核等因素影响,侦查机关经常跨地区、跨省份抓捕毒品犯罪嫌疑人,进行 “远洋捕捞”“长臂管辖”,犯罪地和嫌疑人居住地均不在本地的 “两非” 案件增多,导致大量案件后续检察、审判环节均须向上级机关请示指定管辖,影响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毒品案件指定管辖的数量和所占比例都远远高于其他各类刑事案件。实践中,办理指定管辖程序烦琐、时限较长,影响案件的办理,这使得一些本无须退侦、延期的案件,需要一退、二退、一延再延,不仅增加了审前羁押时间,还加大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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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以辖区存在被害人为由大量抓捕 “两非” 案件犯罪嫌疑人;有的指定管辖时随意拆并案件;有的将指定管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等” 外扩大;有的指定管辖手续由公安禁毒部门,而非公安机关出具;还有的将具有管辖权的案件报请指定管辖。对于上述管辖乱象,应予以监督纠正,确保管辖原则贯彻落实。检察机关应强化诉讼监督,根据案件来源和侦破经过等情况,从严把握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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