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行为虽然与制造、走私、贩卖等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但只是中间环节,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危害性相对较小。“学界早已呼吁限制和废除运输毒品罪的死刑。” 司法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采取了严格的限制,对于单纯运输毒品,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且系初犯、偶犯的犯罪分子,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对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尚不属数量巨大的,一般也可以不判处死刑。一案中有多人受雇运输毒品的,在决定死刑适用时,除各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数量外,还应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参与犯罪程度、与雇用者关系的紧密性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判处 2 人以上死刑要特别慎重。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贩毒嫌疑人被查获后,往往以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为由进行辩解,对此要有一定的事实和证据,否则不应予以认定,以免放纵犯罪。对于涉嫌贩卖毒品证据不足而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具有运输毒品数额巨大等情节的,应依法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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