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对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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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对向犯

毒品犯罪的对向犯原则上不成立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社会生活中 “买” 与 “卖” 往往是相伴而生的,因此,双方买卖毒品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对向犯,但单纯的购买毒品行为并未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然而为了贩卖而购买或因购买而持有大量毒品的,又可以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虽然有购买的需求才会刺激贩卖的行为,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购买毒品行为客观上帮助了销售行为,但买卖双方缺乏共同将该毒品贩卖的意思联络,其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各买各卖,不能认定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仍存在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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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购买毒品者与贩卖毒品者之间业已形成了稳定的 “供货关系”、赊销关系,由出卖方向购买方提供毒品,而由购买方转手倒卖,买卖双方共同分赃获利的,那么,这类行为就完全符合毒品共同犯罪的法理特征,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应当对所有的毒品犯罪行为承担同等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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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购毒者唆使原本没有贩卖毒品意图的人贩卖毒品的,由于购毒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其行为的危害性超过单纯的购买行为,应当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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