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其中,“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 的 “重大” 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应当指的是宣告刑,而非法定刑。毒品犯罪嫌疑人检举的常是其他人员相关毒品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1000 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50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检举他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事实,不能仅以法定刑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就认定其构成重大立功;如果根据一般司法标准,涉案毒品数量不可能对被检举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则仅能构成一般立功。
司法解释规定重大立功的情形时,将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作为兜底条款,从而大大拓宽了实践中立功的范围。
对于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的具体认定,需注意把握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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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行为性质上看,是 “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
- 从行为的程度上看,是 “突出表现” 而不是一般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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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毒品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可能知道同案犯或者其他人员藏匿毒品的地点,如果能够帮助公安机关查获数千克毒品,即使没有查获具体的犯罪嫌疑人,但贩卖、运输如此巨大数量的毒品完全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该检举行为有效防止了如此数量之大的毒品流入社会,从源头上阻止了该批毒品的实际控制人继续实施以该批毒品为对象的犯罪的可能性,也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