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举、揭发毒品犯罪上下家的犯罪行为
在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对毒品犯罪上下家的供述可能包含很多内容,对于其供述是否构成立功,应当具体地分析,不能一概地否定构成立功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交代的内容没有超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范畴,则不能构成立功;如果交代的内容超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范围,属于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则能构成立功。
具体到毒品犯罪中,要特别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供述其本人实施的犯罪涉及的上、下家行为,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上、下家实施其他犯罪。
(1)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上、下家罪行,经审查,与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并无关联,则属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
(2)如果仅如实供述上、下家涉案人员个人信息和涉及本案的犯罪情况,而没有协助抓获的行为,存在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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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观点认为,这都属于如实供述的范围,不构成立功。
- 也有观点认为,对于该种情况属于如实供述的范围还是属于立功,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揭发的内容是否超出应当供述自己罪行的范畴。如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的相关事实,包括买家的基本情况等属于其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的范围,不能认定为立功。至于该毒品来源于何处,与其贩卖毒品行为的犯罪构成并无直接关系。因此,毒品的来源,即其上家的情况,就不属于其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的范围。如果超出这个范围的供述确实起到了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作用,就应当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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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举、揭发他人容留自己吸毒的行为
实践中吸毒人员经常聚集在一起吸毒,部分吸毒人员因毒品犯罪被抓获后,会检举他人容留自己吸毒的行为,对此能否认定为立功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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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自己吸毒属于刑法只处罚容留行为的对合犯。在该种情况下,吸毒人员如实供述自己与对方的犯罪行为,由于自己吸毒不受刑事处罚,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就不属于特殊自首,但是供述了对方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这也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有助于司法机关发现和打击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符合立功制度的功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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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观点认为,以功利主义为价值取向的立功制度,在毒品犯罪案件破获中的确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应注重与法律的公正价值以及社会良好伦理风尚、道德情操等价值之间的协调。由于吸毒人员获取该线索系因自身的吸毒违法行为,来源不正当、不合法,且若认定其构成立功予以从轻处罚,相当于认可其从吸毒违法行为中获利,与 “任何人不得从自身的违法行为中获利” 的原则相悖,亦违反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线索的机会公平原则,故不符合立功制度的公正价值,不应当认定为立功,不能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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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举、揭发他人实施的以自己为被害人的毒品犯罪行为
如果行为人因其他毒品犯罪被抓获后,检举、揭发他人实施的以自己为被害人的毒品犯罪,如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此时行为人能否构成立功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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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只要犯罪分子揭发的他人罪行经查证属实,就具备了认定为立功的实质根据。他人罪行应当包括以自己为被害人的犯罪,因为从客观上说,这种检举、揭发行为并非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有利于国家打击犯罪,符合立功制度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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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形不应认定为立功。被害人检举、揭发他人实施的以自己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实质上是被害人实现控告权利的一种方式。从法律逻辑上来讲,被害人立即行使控告权利,在自身没有实施犯罪的情形下,并不涉及立功问题;如果被害人自身实施了犯罪再行使控告权利,反倒被认定为立功,这种做法变相地鼓励了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了刑法的公正价值。因此,行为人因其他毒品犯罪被抓获后,检举、揭发他人实施的以自己为被害人的毒品犯罪,如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不能认定为立功,而应视为被害人行使控告权,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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