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抓获的同案犯未作犯罪处理能否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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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抓获的同案犯未作犯罪处理能否认定为立功

行为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但同案犯未被作为犯罪处理的,不应当构成立功。但现实情况中,同案犯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不尽相同,因而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上,结论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形,同案犯尽管已经被抓获,但依法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委托他人购买毒品,行为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毒品代买人,但代买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在将功赎罪的层面上,行为人的行为并不具备刑法上的意义,不应当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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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形,同案犯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由于出现《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的情形而终止审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这种情况下,由于同案犯系因法定情形而被终结诉讼程序,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应当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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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形,同案犯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或者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这种情况下,被抓获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只是由于司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其免于处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 “协助抓捕型” 立功的要件,应当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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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情形,同案犯虽然已经到案,但由于认定其犯罪证据不足,案件或者被侦查机关撤销,或者被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处理,或者被法院宣判无罪。这时,行为人的行为在将功赎罪的层面上仍然没有意义,不应当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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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种情形,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证据上、认识上存在争议。法院认为同案犯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因而没有对同案犯进行刑事追究。该种情形争议较大,法律并未予以明确,从把握立功的本质精神出发,倾向于能够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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