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不仅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邮件检查等各种秘密使用的特殊技术手段,而且包括在一般性侦查中存在技术运用的侦查手段,如在勘验、检查中某些仪器设备的使用,为鉴定和判断某些事实而进行的鉴定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多数案件都存在技术侦查。例如,目前在毒品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的毒品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 - 质谱检验鉴定,同样是高科技技术的运用,但其对被告人不具保密性,所得鉴定意见也必然在法庭上予以质证,与技术侦查存在本质不同。
- 狭义的技术侦查是一种特殊的秘密侦查,不但以特定的侦查技术为支撑,而且强调不为行为对象所知,即秘密性,是以特定技术所进行的侦查,它不等于侦查技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技术侦查措施”,均指狭义的技术侦查所采取的措施,即侦查机关为了侦查某些特定犯罪,而秘密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或者侦查手段,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秘密录像、秘密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以及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手段。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78.html
还应注意的是,技术侦查措施应限于侦查行为直接产生证据的相关措施。技术侦查是一种侦查取证措施,侦查机关凭借这一技术手段获取证据或线索。从第三方调取已经形成的证据不属于技术侦查措施,例如:利用 GPS 技术确定行为人的行动轨迹,侦查机关在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在其车辆上安装 GPS 定位系统获取车辆行踪,与侦查机关在事后调取车辆所有人处的车辆行动轨迹,虽然使用同一技术,但性质截然不同,且对所获材料的使用方式也有所不同。前者属于技术侦查措施,后者则不是。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78.html
在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中,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话记录属于技术侦查措施,而在普通刑事案件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进行侦查活动,是严重侵犯被告人及证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违法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在本案的调查取证中未使用辩护人所称的侦查手段,侦查机关调取被告人与证人的通话记录仅仅是依职权向有关部门调取的书证,并非动用了重大刑事案件中使用的跟踪、监听、监控等技术性手段,辩护人对技术侦查手段的理解显然太过宽泛,驳回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78.html
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还需要注意秘密侦查的问题。所谓秘密侦查,是指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所进行专门调查工作或者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具有一定的交叉包容关系,在进行秘密侦查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采用一些技术侦查措施。正是基于二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刑事诉讼法》将秘密侦查规定在 “技术侦查措施” 一节。但是,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措施也有非常明显的区别: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78.html
- 秘密侦查是一种侦查方法,主要强调该种侦查方法下相关人员对身份、目的的隐蔽性;
- 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手段,主要强调在侦查活动中运用的一些技术性措施。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78.html
因此,不能想当然认为秘密侦查被规定在 “技术侦查措施” 一节,就应当认为秘密侦查方法的采取也应当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案件范围、批准决定期限等规定的限制。秘密侦查主要包括隐匿侦查和秘密监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78.html
- 隐匿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隐匿其身份开展的调查取证活动,如侦查人员卧底侦查、特情侦查等;
- 秘密监控是不派出有关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但对犯罪嫌疑人或者相关人员的犯罪活动进行监控,典型的形式就是控制下交付。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78.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