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而《武汉会议纪要》又明确指出 “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理论上,有学者认为认定毒品数量时应当考虑毒品的纯度,也有学者认为毒品犯罪量刑时不应以纯度折算数量。立法坚守、实务改变及理论分歧,使毒品数量的认定是否需要考虑纯度存在争议。
对毒品纯度态度的转变,是司法人员基于使个案的定罪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不断的检验和选择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既不能过于苛求毒品含量鉴定,也不能一概置之不理。对于毒品数量较小且量刑较轻的毒品犯罪案件,出于诉讼经济、提高效率的考虑,一般只需进行定性鉴定以确定毒品种类,无须定量鉴定确定毒品纯度。对可能判处死刑的、不能排除有掺假可能的或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同类毒品价格等案件,原则上应当进行定性和定量鉴定,此类案件既要确定毒品的种类又要查清毒品的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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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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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罪方面,行为人贩卖、运输的罂粟壳是不是经过取汁的罂粟壳废渣及制造毒品案件中查获的物证是否属于废液、废料,两者的认定均须定性定量鉴定;
- 量刑方面,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毒品纯度明显低于正常纯度的案件和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案件等,量刑时均需要考虑毒品的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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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应当有定量鉴定,主要理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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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毒品纯度的高低直接影响行为人社会危险性大小的认定;
- 二是有利于类案的量刑均衡。司法实践中,毒品含量参差不齐、成分复杂,定量鉴定是毒品案件量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
- 三是有利于贯彻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要求,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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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甲贩卖毒品海洛因 5000 克(海洛因成分含量为 60%),乙贩卖毒品海洛因 5000 克(海洛因成分含量为 8%),两者其他的量刑情节一致,实践中甲的量刑应比乙重,这是考虑毒品纯度的结果,这种量刑结果容易让群众接受,也容易使诉讼当事人在个案中感受到量刑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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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纯度明显低于正常纯度的判断,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在终端消费市场,海洛因的正常纯度为 5%~60%左右,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正常纯度为 50%~99%左右,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正常纯度为 5%~30%左右,氯胺酮的正常纯度为 60%~99%。明显低于上述纯度范围最低值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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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复杂的 “神仙水” 等新类型毒品案件中应当有定量鉴定,没有明确量刑的具体数量标准的,判处死刑要慎重。毒品鉴定意见中毒品的品名应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认定。实践中,对缺少作为定罪量刑重要证据的毒品定量鉴定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可以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不予提起公诉、撤回起诉或建议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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