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行为中的间接正犯,由于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故意,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于间接正犯中的故意行为者,可以单独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的实行人可能教唆他人为自己犯罪提供帮助,但由于帮助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因精神、智力等原因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等情况,被帮助人只是毒品犯罪实行人利用的犯罪工具,双方之间不具有有效的犯意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仅由实行人独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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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注意,根据《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 14 周岁,因此,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为他人贩卖毒品提供帮助的,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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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提供帮助者主观上对毒品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明知,主观上具有过失,也不成立共同犯罪。如贩毒分子甲携带毒品,在马路上搭乘途经此地的乙驾驶的出租车,前往约定地点交易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的,出租车司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因为,其并不具有主观明知和共同的犯罪意图,即便甲在搭车时神情紧张、鬼鬼祟祟,前往地点极其偏僻,按照生活经验可以推定乙能够认识到甲可能实施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但只要出租车司机乙没有预见到,也不能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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