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路方式走私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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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81阅读模式

海路方式走私毒品

海路方式走私也有两种情形,即以船舶通过海关的瞒关走私和在其他不设立海关等边境检查关口的海岸私自登陆的走私。前者以通过验关为既遂,后者以毒品登陆上岸为既遂。

 

关于海路、空路输入毒品的既遂,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 5 种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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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 “领海、领空说”,即装载毒品的船舶或航空器进入本国领海或领空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 二是 “登陆说”,即将毒品从船舶中转移到本国领土内(不问是否保税区)时,或者毒品从航空器中转移到地面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 三是 “关税线说”,即在毒品经由保税区等海关支配、管理的地域的场合,转移到保税区等之外才是既遂,否则为未遂。
  • 四是 “搬出可能说”,即装载毒品的船舶或航空器在本国港口停靠或在机场着陆后,出现可能将毒品转移到船舶或航空器外的状态时为既遂,否则是未遂。
  • 五是 “到达说”,即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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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倾向于采取第五种学说标准,认定既遂标准仍须坚持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的统领性标准,同时又要符合打击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第一种观点过早认定为犯罪既遂,过于严苛,船舶或航空器进入我国领海或领空,尚不能得出行为具有危害毒品管理秩序的现实危险性。第二种至第四种观点则过晚认定为犯罪既遂,容易放纵毒品犯罪。而采取 “到达说”,即载有毒品的船舶或航空器到达本国港口或领土时为既遂,否则应认定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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