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会议纪要》对制造毒品罪的认定与处罚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涉及制造毒品的数量认定问题。制造毒品案件现场遗留物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包括毒品成品、半成品、废液废料等,其中通常都能够检出毒品成分。如何认定制造毒品的数量,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鉴于此,《武汉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废液、废料不应计入制毒的数量及废液、废料的司法判断方法和依据。具体规定为:“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废液废料是指不具备进一步提取(提纯)毒品条件的固体或者液体废弃物,能够检出毒品成分但含量极低。从上述规定看,废液、废料的认定对于制造毒品案件的数量认定极为重要。司法实践中,认定废料、废液的关键在于如何区分废料、废液与半成品。依据《武汉会议纪要》规定来看,两者区分的主要依据是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并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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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毒品成分的含量对判断是否属于废料废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关技术专家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究探索,提出在制毒现场查获的毒品含量在 0.2%以下的物质,行为人基于技术水平、技术环境或犯罪成本等因素,一般难以再加工出毒品。故 0.2%的含量标准可以作为认定废料废液的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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