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客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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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91阅读模式

客体特征

对于本罪的客体,刑法理论界有几种不同的主张:一是认为本罪侵犯了社会主义社会风尚;二是认为本罪侵犯了社会治安秩序和他人的身心健康;三是认为本罪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四是认为本罪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五是认为本罪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我们认为上述第五种观点比较准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07.html

首先,社会管理秩序不是本罪的犯罪客体,因为此处所讲的犯罪客体是就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而言的,而社会管理秩序则是一个大而广的概念,包括毒品管理制度在内的众多管理活动均属于此范围之内,因而可称为包括毒品管理制度在内的众多犯罪的同类客体,但不是直接客体。其次,社会主义风尚是一个过于宽泛和模糊的概念,不能准确体现毒品犯罪尤其是本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特征,因而不宜表述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07.html

而毒品作为一种既可以药用,又可能滥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禁止或限制流通物,除了特殊部门(如医疗、科研部门)可以按法律规定使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拥有,更无权处理。凡是以毒品这种违禁品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均是无视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它严重地破坏了我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秩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行为日益成为我国其他毒品犯罪的隐患,成为我国毒品泛滥的一个原因。我国一些地区吸毒现象的不断蔓延,正是在犯罪分子的引诱、教唆、欺骗下形成的局面。吸毒导致吸毒者身体虚弱、精神颓废,同时各种疾病也随之出现,造成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因此,我们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侵犯了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尽管由于本罪行为会导致吸毒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而引起社会治安秩序、社会风尚的严重破坏,但这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现象是由于吸毒人员为了满足吸毒欲望,铤而走险而实施的各种杀人越货、偷骗拐坑等刑事犯罪活动而引起的,或者是由于吸毒人员在吸毒后产生各种欲望而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而引起的,与本罪行为只有间接关系,因而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07.html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所侵害的对象,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针对那些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那些虽吸过毒但已戒除的人而实施本罪行为。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可以是未吸过毒的人,也可以是曾经吸过毒、已经戒毒的人;可以是陌生人,也可以是熟人甚至是行为人的亲人。尚在吸毒者,即有毒瘾者,无须采取引诱、教唆、欺骗手段,因此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对那些尽管有吸毒意图但由于种种顾虑而犹豫不决的人采取引诱、教唆、欺骗手段,帮助其坚定吸毒意志,促使其吸毒的,也应按本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07.html

同时,有一点值得注意,尽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广泛的,但本罪行为必须是针对具体特定的人而实施的。特定的人可以是特定的某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的几个人。如果行为人未针对特定的人实施引诱、教唆、欺骗的行为,如只是在公开场合宣扬自己吸毒体会和精神兴奋感的,又如在非法出版的报纸杂志上宣扬吸毒能使人超脱尘世、解除烦恼和获得极度的愉悦,以此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的,不能成立本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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