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状态的行为定性
由于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只是含有麻黄碱类物质的复方制剂,本身并非制毒物品,因此,实践中行为人需要通过改变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状态来获得麻黄碱类物质。虽然《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相关方式的定性进行了明确,但由于当时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行为并未入刑,所以司法机关认定思路仅能从非法买卖、走私制毒物品罪来考虑。随着《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非法生产行为人刑,对改变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状态如何定性,应进行类型化分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6.html
- 加工、提炼方式
行为人通过加工、提炼的方法从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提取麻黄碱类物质,其本质是提取制毒物品或者提取制毒物品再制造毒品,因为提炼后再用于合法的制药、工业生产用途,不仅有悖常理,而且成本过高,实践中无一此种情形的案例。故该种方式的定性,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不同主观目的,分别构成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6.html
其中,有争议的是手工剥离等物理提炼的方式应如何定性。有观点认为,加工、提炼方式是对相关物质进行了性质的改变,应当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实践中存在通过手工剥离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获取麻黄碱类物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是一种加工、提炼方式,故不构成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但我们认为,由于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新康泰克、白加黑感冒片、消咳宁等常见药品,通过物理提炼甚至手工分离的方法就可以从这些药品中提炼出麻黄碱类物质,该行为也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不同主观目的,分别认定为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6.html
- 拆除包装、改变形态
实践中,行为人出于非法买卖、走私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目的,会拆除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包装、变更包装、改变制剂本身的形态,如固态变成液态等,该行为本身并不能提取出麻黄碱类物质,均不能认定为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但由于拆除包装、改变形态会使得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丧失原本的合法属性,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实施毒品犯罪的非法目的,应当结合后续的行为分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