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对于生产、买卖、运输、走私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行为可以分成两类。一是直接以制造、买卖、运输、走私毒品或者制毒物品为目的,包括本人具有该目的而生产、买卖、运输、走私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明知他人具有该目的而提供帮助生产、买卖、运输、走私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这两种行为方式,此时容易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其实施的是毒品犯罪。二是行为人不直接以相关毒品犯罪为目的,而是为了谋利实施相关行为。由于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并非制毒物品,实践中,非法买卖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处于交易的中间环节,不直接用于加工、提炼制毒物品进行走私、非法买卖或者制造毒品,也没有拆除包装、改变形态的,通常较难认定行为人具有实施制造毒品或者制毒物品犯罪的主观故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7.html
我们认为,构成制毒物品相关犯罪的共犯,其主观明知应该是具体的,即相对人即将利用行为人提供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其他帮助)制造毒品,而不是概括地知道其所提供的物品可能会被用于制造制毒物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7.html
如被告人解某英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张某明非法经营案。被告人田某雨、王某谦通过熟人介绍,从国内一些大型医药公司大批购入新康泰克(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卖给被告人张某明,张某明再倒手卖给梁某等人。田、王、张 3 人未改变新康泰克的药品属性,贩卖目的在于通过差价获取利润,故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否则就等于将新康泰克等同于制毒物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没有具体证据证明张某明明知解某英等人将所购新康泰克胶囊拆解后作为制毒物品出售。尽管客观上张某明的行为为解某英等人贩卖制毒物品提供了帮助,但因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故不能对张某明、田某雨、王某谦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7.html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为了有效解决主观明知问题,《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条予以明确规定,应当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综合予以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7.html
- 购买、销售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格;
- 是否采用虚假信息、隐蔽手段运输、寄递、存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 是否采用伪报、伪装、藏匿或者绕行进出境等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
- 提供相关帮助行为获得的报酬是否合理;
- 此前是否实施过同类违法犯罪行为;
- 其他相关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