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审查

伪证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审查
根据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且需具备 “故意陷害他人” 或 “隐匿罪证(包庇他人)” 的明确目的。因此,在司法认定中,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 “主观明知”(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且明知该行为会导致陷害他人或包庇罪犯的结果)排除合理怀疑,这是认定伪证罪成立的关键环节,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审查相关证据、认定主观明知时,应从以下两方面重点推进:
一、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是反映其主观心态的直接证据,审查时需结合全案事实,重点判断其陈述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1. 审查供述的稳定性:关注犯罪嫌疑人在不同阶段(如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对同一事实的供述是否一致,若存在反复翻供,需核查翻供理由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记忆偏差、外部干扰等情形),并结合其他证据验证其供述的可信度;
  1. 审查辩解的合理性: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 “不知情”“记忆错误”“误解案件事实” 等辩解,需结合其身份(如证人是否了解案件背景、鉴定人是否具备专业能力)、行为过程(如是否仔细核对过证明内容、记录是否存在疏漏)等,判断辩解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规避责任的故意;
  1. 关联客观行为审查:将供述与辩解与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如作虚假证明的具体内容、修改鉴定意见的痕迹、记录时的异常操作等)相对照,若客观行为明显与辩解矛盾(如声称 “记忆错误” 却精准编造关键情节),则可进一步印证其主观明知。
二、依托间接证据构建主观故意的证明链条
主观明知具有内在性,仅靠供述难以充分认定,需通过审查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闭环,推定行为人主观故意:
  1. 证人证言的审查:重点询问与犯罪嫌疑人存在关联的人员(如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情亲友等),了解犯罪嫌疑人在作伪证前是否与他人有过串通(如是否商议过虚假陈述内容)、作伪证时是否存在异常表现(如情绪紧张、言辞闪烁),通过他人视角印证其主观状态;
  1. 电子数据的审查:全面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记录、电话通话记录、短信通讯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核查是否存在与 “捏造事实”“统一口径” 相关的内容(如与当事人沟通 “如何作证” 的微信消息、讨论虚假鉴定意见的通话录音),此类证据可直接反映行为人实施伪证行为前的主观预谋;
  1. 其他客观证据的辅助:结合案件卷宗材料(如原始证据与虚假证据的差异、鉴定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背景(如鉴定人是否具备规避虚假鉴定的专业认知)等,综合判断其是否具备 “明知” 的前提条件,进一步夯实主观故意的认定基础。
综上,对伪证罪主观明知的审查,需坚持 “主客观相统一” 原则,既重视直接供述的核心作用,又不依赖单一证据,通过多维度证据的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精准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伪证罪所需的直接故意。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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