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与包庇罪的认定区分
行为人在实施放高利贷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时,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采用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方式,掩盖犯罪行为,误导司法机关,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21.html
被告人作为知情人,故意作假证明,其指向就在于掩盖本人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伪证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2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 681 号案例俞耀交通肇事案裁判要旨中指出:“首先,从主体要件分析,包庇罪的主体范围没有具体限制,要比伪证罪宽泛得多,只要是满足刑事责任年龄条件的人均可以成为包庇罪的行为主体;而伪证罪的主体则限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范围较为明确具体。其次,包庇行为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之后,而作伪证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21.html
上述区分标准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身份以及作假证明的时间点,给实践中提出了简单易行的操作标准。从理论上讲,二者之间的实质区分在于包庇罪侧重于庇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使得犯罪嫌疑人不被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发现并抓获;伪证罪侧重于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歪曲、虚假的证言或者虚假证明材料,意图左右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情节的判断。因此,从实质上来看,如果司法机关尚未能查实犯罪嫌疑人,行为人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以使得犯罪嫌疑人不被司法机关发现,则通常是包庇罪,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 “顶包” 行为;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行为人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就案件的事实问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般应认定为伪证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2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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