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的概念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 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刑事诉讼是指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如果伪证行为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归案之前或者审判、脱逃之后则不构成伪证罪而构成包庇罪。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
者罪行的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也就是能够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包括犯罪主体的年龄与精神状态、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危害行为、特定的犯罪目的、时间、地点、手段,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从重 处罚的情节,还包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具体掌握的酌定情节,如犯罪的动机、目的、被告人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种主体以外的人不能单独构成伪证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行为人明知自己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会使他人受到不应有的 刑事处罚或者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目的是希望通过伪证行为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罪犯。
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05条规定,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中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因伪证导致被害人被无辜定罪或判处了重刑的;或者导致有罪的人被无罪释放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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