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经常出现跨越《刑法修正案(九)》的情形,即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实施了提起诉讼等行为,而进入开庭、调解、财产保全、执行等环节是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实践中法院多以被告人的行为延续到了《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为由,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例如,2014 年 11 月 13 日被告人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2014 年 11 月 28 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14 年 12 月 16 日被告人第一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5 年 6 月 11 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 年 12 月 10 日被告人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案发。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已经五年之多,但是类似案件仍有发生,虚假诉讼的溯及力问题仍有探讨的价值。各地判例的理由实际上是认为虚假诉讼罪为继续犯,只要诉讼程序尚未结束,无论民事官司持续多久,都只能认为虚假诉讼行为并未结束。我们认为,这实际上是把行为影响的持续等同于行为本身的持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2.html
这一问题的本质在于虚假诉讼究竟是继续犯还是状态犯。关于二者的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 1134 号沈某某滥用职权案的论述比较精当:“继续犯与状态犯,虽然都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但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时就已产生;而状态犯的不法状态产生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继续犯是实行行为本身的持续,行为的持续导致不法状态也在持续,也即继续犯的行为对法益的侵犯在持续,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续;而状态犯发生侵害结果后,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没有持续,仅仅是犯罪的不法状态的继续。因此,《刑法》第 89 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是刑法对连续犯和继续犯的追诉期限所做的特殊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2.html
在上述类似案例中,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本身已经结束,后续引发的调解、保全、执行等是其虚假诉讼行为对司法秩序不法侵害的状态的持续,故而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为状态犯,而非继续犯,行为时应为提起诉讼时。因而只要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使诉讼活动延续到《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新法对其也无溯及力,不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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