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关于‘‘无中生有’’的认定问题

关于 “无中生有” 的认定问题

在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中,“无中生有” 是核心构成要素,即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对于 “无中生有” 的界定需结合民事诉讼中 “可分之诉” 与 “不可分之诉” 的区分,具体分析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25.html

有观点认为:“捏造可分之诉中部分诉讼标的的,可以就该部分行为认定为‘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诉讼中存在可分之诉与不可分之诉的区分。在不可分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该诉讼标的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唯一的,因此,应当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进行整体判断,确定是不是属于‘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在可分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种类的多个诉讼标的,但并不具有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关系,人民法院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多个独立的诉讼分别审理;即使合并审理,也需要分别作出确认各自民事权利义务的裁判。因此,在可分之诉中,应当对其中涉及的多个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所对应的多个民事法律关系分别进行判断,行为人仅对其中部分诉讼标的进行捏造的,可以就该部分诉讼标的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否则就是放纵了犯罪人,并可能导致部分行为人恶意通过共同诉讼的方式逃避刑事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25.html

从民事诉讼实践来看,法院也多采纳这一观点。在北大法宝案例库中以 “可分之诉” 为关键词搜索,有多起虚假诉讼案例体现了这一裁判思路。例如,在唐某某、严某、四川省某置业有限公司等虚假诉讼案中,裁判理由指出:“上诉人唐某某通过多次借款与上诉人严某形成了 393.2 万元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二上诉人又捏造 510 万元虚假债权债务关系,虽然上诉人严某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一并进行了调解,但每次借款以及捏造的 510 万元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均系可分之诉,需要分别作出确认各自民事权利义务的裁判,故不应作为整体看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25.html

上述案例表明,在可分之诉中,即使行为人将真实债权与虚假债权合并提起诉讼,法院仍会对每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分别审查。对于其中被捏造的部分诉讼标的,因其属于 “无中生有” 的虚假民事法律关系,可单独认定为虚假诉讼罪;而在不可分之诉中,由于诉讼标的唯一且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整体性,需对行为进行整体判断,若整体存在 “无中生有” 的捏造,则构成虚假诉讼罪,反之则不构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25.html

这一区分的意义在于:既能精准打击通过部分捏造诉讼标的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防止行为人利用共同诉讼规避法律制裁,又能避免将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与虚假部分混为一谈,确保刑事处罚的准确性。实践中,需结合诉讼标的的独立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关联性等因素,准确界定 “无中生有” 的范围,实现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精准打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2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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