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还款的原借条向法院起诉主张新的借款事实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例如,乙向甲借款 100 万元,遂打下借条。当日乙还钱,但未赎回借条。同日,甲又借给乙 100 万元,有相关转账明细证明。甲依据原借条向法院起诉主张还款的,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4.html
对于类似案件,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甲乙之间虽然存在真实的债务,但民事债务关系是具体的关系,其依据的借条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甲就该借条不再享有诉权,就此提起诉讼即为虚假诉讼,其与被起诉人的其他债务关系并不影响该笔事实构成虚假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4.html
此类问题的核心在于对虚假诉讼罪中 “无中生有” 的理解,需从实质层面把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1 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判断一个诉讼是否为虚假诉讼,关键在于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即行为人的请求权基础是否真实。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4.html
借条仅是债权凭证,并非债权本身,其作用是证实债权存在。在上述案例中,虽然甲依据的原借条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已因还款而消灭,但同日甲与乙之间又形成了新的 100 万元借款关系,且有转账明细佐证,双方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甲提起诉讼的实质目的是主张新的借款事实,并非凭空捏造不存在的债权债务,不符合 “无中生有” 的核心特征。因此,此类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4.html
实践中需注意区分 “债权凭证瑕疵” 与 “虚假债权债务”:前者是债权证明形式存在缺陷,但债权本身真实;后者是完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请求权基础,这也是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关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