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诉讼” 的认定
根据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立法目的,该罪主要用于惩治恶意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规制重点原则上是导致案件首次进入诉讼程序的起诉、申请立案执行等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读,不能将《刑法》第 307 条之一规定的 “提起民事诉讼” 等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诉讼程序。例如,行为人在一审阶段被动应诉,或一审宣判后以捏造的事实提出上诉,其上诉诉求未超出一审之诉的范围,不符合 “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 的行为特征,因此,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的,一般不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 “提起民事诉讼”。
结合上述判断标准,虚假诉讼罪中的 “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包括以下 7 种情形:
- 民事案件普通一审程序;
-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
-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 审判监督程序;
- 企业破产程序;
- 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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