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中的敲诈勒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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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中的敲诈勒索问题

《刑法》第 307 条之一第 3 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进一步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3.html

虽然在常态下,虚假诉讼行为与诈骗罪更容易产生竞合,但这并不意味着以虚假诉讼行为侵占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3.html

例如,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且伪造了大量证据,在庭审中使被告因举证不能而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被告为了避免败诉产生的风险提出和解,在和解过程中,行为人以被告一旦败诉将面临更大损失相要挟,迫使被告签下 “折中” 的和解协议。此类案件中,财产处分虽然是由被告自己做出,但财产处分系出于对 “败诉造成更大损失” 的恐惧而做出,行为人的行为更加符合敲诈勒索的行为特征,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3.html

两者的核心区分在于: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的竞合中,被害人往往是因受虚假证据误导或庭审规则约束而 “自愿” 处分财产;而虚假诉讼与敲诈勒索罪的关联中,被害人是因被行为人以 “败诉风险” 等方式要挟,出于恐惧而被迫处分财产,行为人通过威胁手段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的特征更为突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行为人的手段、被害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准确界定罪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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