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保护伞” 的国家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问题分析
在实践中,恶势力集团名下公司在业务承揽、施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往往有求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而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借此机会,一方面利用职务便利为公司提供帮助,另一方面以威胁方式索要一定比例的工程利润。后续在索要未兑现的工程报酬时,更是穿插使用多种手段,既利用职务影响实施诸如关押他人等行为,又组织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滋扰,此类情况的定性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6.html
从涉案财物性质来看,若国家工作人员已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相关公司承揽业务或谋取其他利益,那么所涉收益依法应属违法所得,原则上应当没收。倘若收益中包含公司自身的添附行为,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帮助谋取利益所对应的比例部分,才属于违法所得。例如,当国家工作人员索要之前公司负责人承诺给予的好处,或者自行确定分红比例且公司负责人默认时,这部分财物并非合法财产。抛开合法性不谈,此类收益实则蕴含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成果”。在此情形下,其穿插使用各种手段索要财物,符合索贿的行为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6.html
进一步从法律适用和行为定性角度分析,这类行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明显的滥用权力问题。对此,可参照《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4 条规定的精神来进行定性判断。一般情况下,应尽量按照违背职责的行为定罪,通常认定为受贿罪。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公司谋利并索要财物,本质上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特征。然而,若其穿插实施的滋扰等行为具备显著的暴力因素,且行为内容完全超出利用职务便利勒索的范畴,突破了职务便利所能涵盖的界限,此时则需考虑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例如,若国家工作人员并非仅通过职务影响力施压,而是直接指使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暴力殴打、威胁人身安全等极端方式索要财物,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种行为就不能简单地以受贿罪论处,而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6.html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此类行为的性质,对于精准打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尊严至关重要。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手段的暴力程度、职务行为与索要财物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定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