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量刑情节
敲诈勒索罪常见从重量刑情节主要有:《敲诈勒索解释》第 2 条列举的七种情形;敲诈勒索手段恶劣的;多次敲诈勒索的;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在确定量刑情节增加基准刑的比例时,应结合该量刑情节的恶劣程度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社会恶劣影响等因素,在各地实施细则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比如有的地方实施细则明确,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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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敲诈勒索手段恶劣的。敲诈勒索手段既可以表现为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表现为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要挟,不同的犯罪手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也不相同。对于手段恶劣的敲诈勒索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实践中,手段恶劣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进而勒索他人财物等情形。有的实施细则明确,敲诈勒索手段恶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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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多次敲诈勒索的。前文已经述及,“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 可以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用来确定量刑起点。因此,多次敲诈勒索作为量刑情节适用,是以其不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为前提。当然,作为量刑情节的 “多次敲诈勒索”,亦不必限定在 “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例如,有的实施细则规定,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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