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常见从轻量刑情节主要有:
一是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如有的地方实施细则明确,具有该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有的实施细则明确,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同时具有该情节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在适用时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通常也是认定行为人系从犯的事实依据之一,为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如在认定从犯时已考虑或者部分考虑该情节的,则在适用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 情节减少基准刑时,减少的比例可以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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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的(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如有的地方实施细则规定,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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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罪责。有的地方实施细则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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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有的地方实施细则明确,具有该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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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案发前主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考虑到敲诈勒索罪系财产型犯罪,被告人案发前主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对于弥补被害人损失,最大限度减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具有重要意义,减少一定比例的基准刑,能够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原则。需要说明的是,与被告人案发后退赃相比,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其主观恶性更小,减少基准刑的比例可以大一些。有的地方实施细则规定,案发前主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减少基准刑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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