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3013
文章
0
粉丝
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34阅读模式

在具体处理案件中,选择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以及适用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时,特别是一些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相互交叉时,要注意防止对情节的重复评价。比如,敲诈勒索 “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在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时候,除了考虑数额因素外,还要考虑该情节因素。在此类情况下,就要避免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确定与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出现重复评价的情况。如果这些情节在认定 “有其他严重情节” 选择量刑起点时已经考虑,那么在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时就不能再予以评价,包括与定罪情节有交叉的量刑情节在调节基准刑时,就不能再进行考虑,否则就属于重复评价。当然,如果属于多出的部分,则不在此列。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80.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1780.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