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因被敲诈勒索产生恐惧心理
恐惧心理,是指被害人因受到行为人实施的威胁或者要挟,精神上受到了强制,产生了畏惧。被害人是否产生恐惧心理,主要看行为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方式是否会威胁被害人的重大利益,例如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及财产等。因敲诈勒索产生恐惧需要与生活中谈条件区别开来。谈条件只是单纯的讨价还价,不会以恶害为筹码,对方也不会产生恐惧心理。例如,捡到他人身份证后,打电话索要 200 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证件,这种行为不会让人产生恐惧心理,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25.html
对于恐惧感是否产生的评价,必须考虑被害人的具体情况,从一般社会观念出发进行分析。某些恐吓可能不会使一些人产生恐惧感,但是对特定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女性等)会产生威胁效果,应当认定为足以对上述人员产生恐惧心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25.html
恐惧心理虽然是对被害人主观心态的证明,但却是相对客观的一种判断。最直接的证据是被害人陈述和家人、同事、朋友等证人证言,同时也要有客观性证据予以印证。对于被害人担心某种事实发生而产生恐惧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要与信件、电子邮件、通信聊天记录或者录音录像等客观性证据相互印证。对于被害人因身体遭受侵害而产生恐惧心理的,应当通过病历、身体检查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判断被害人受到暴力侵害的程度,判断这种暴力是否足以使被害人感到恐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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