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敲诈勒索犯罪主要通过威胁被害人的生命、身体等方式不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通常是在掌握有损被害人名誉、隐私等权益和利益的负面信息基础上,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信息为由,告知对方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以使其产生恐惧,进而迫使对方按要求支付财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息网络解释》)第 6 条,明确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方式。
利用信息网络敲诈勒索主要表现为 “发帖型” 敲诈勒索和 “删帖型” 敲诈勒索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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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型” 敲诈勒索: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相关负面信息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
- “删帖型” 敲诈勒索: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先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再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删除上述负面信息为条件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与 “发帖型” 敲诈勒索相比,“删帖型” 敲诈勒索通常需借助一定的网络平台。例如,行为人自己建立或经营所谓 “维权网站”,收集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发布在该网站,再联系被害人并告知网站上的负面信息,要求对方将特定数额的钱款存入指定账户,否则继续发布或炒作相关负面信息,以此达到索取财物的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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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需准确把握利用信息网络敲诈勒索的犯罪手段,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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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必须主动向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并索取财物。尤其是 “删帖型” 敲诈勒索,若行为人未主动联系被害人商议删帖,未实施威胁、要挟,仅是在被害人主动上门请求删帖时,以 “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 等名义收取费用的,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 若被害人主动请求删帖但不同意支付费用,而行为人以 “不支付费用就不删帖甚至进一步炒作负面信息” 为由威胁、要挟,进而索取费用的,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 即使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的涉及被害人的负面信息是真实的,只要其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索取公私财物,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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