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索要 “分手费” 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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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4阅读模式

索要 “分手费” 行为的认定

关于索要 “分手费” 问题,属于 “权利行使型” 敲诈勒索案件的一种情形。“分手费” 并非法律上的概念,是民间用于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补偿。

 

《民法典》第 8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男女双方同居、恋爱,但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一般认为 “分手费” 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自愿给付 “分手费” 的,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并不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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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一方强行索要 “分手费” 的,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犯罪,需从权利基础、行权手段、行权目的逐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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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双方系正常恋爱关系,索要行为具有正当性、具备权利基础,一般的索要行为(如以向媒体公布、到法院起诉等名义索要,甚至有过激言行的),不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 若双方系婚外情等非法关系,不具备合法权利基础,且行为人实施暴力殴打、破坏名誉、邮寄不雅照片等威胁或者要挟手段索要财物,目的在于获得高额 “分手费” 的,则可以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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