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中介” 敲诈勒索与强迫交易的区分
实践中,“黑中介” 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采用威胁、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强行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编造理由强行终止合同、迫使承租人搬出且拒不退还应退钱款的行为,究竟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强迫交易罪,需结合危害行为发生场合、取财是否有对应依据、非法占有程度等因素综合界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7.html
以刘甲等人敲诈勒索案为例: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9 月,刘甲、刘乙等人以北京通达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义,通过伪造印章从事房屋租赁中介活动。在承租人按合同支付租金、押金等费用入住后,刘甲等人指使同伙以语言威胁、辱骂、骚扰等方式,强迫承租人交纳无需缴纳的物业费、供暖费等额外费用,否则以 “违约” 为由逼令搬离,且拒不退还剩余款项。截至案发,25 名被害人被强行收取或扣除钱款达 30 万余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7.html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前期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阻断后期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前后行为应如何定性 —— 是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强迫交易,还是强行占有财产的敲诈勒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7.html
区分关键在于以下三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7.html
- 取财是否有真实交易基础:强迫交易罪要求行为与交易存在关联,行为人主观上是通过强迫手段谋取不公平交易机会或价格,例如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服务或商品。而敲诈勒索罪的取财无真实交易基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手段强行获取他人财物。本案中,刘甲等人收取的 “额外费用” 无合同依据,且通过制造 “违约” 逼退承租人、拒不退款,本质是借租赁之名行侵财之实,无真实交易关联。
- 行为目的的非法性程度:强迫交易罪的目的是扭曲交易秩序,仍以 “交易” 为外衣;敲诈勒索罪则完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交易仅是诈骗或勒索的幌子。刘甲等人通过签订合同诱骗承租人入住,再以威胁手段强行敛财,主观上无真实履行合同的意图,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 危害行为与交易的关联性:强迫交易的暴力、威胁手段直接服务于交易的达成或履行(如强迫接受服务);而敲诈勒索的威胁手段仅为非法取财的工具,与交易本身无关。本案中,威胁、滋扰行为并非为了推进租赁交易,而是为了榨取额外钱财,与租赁服务无实质关联。
此外,需注意刑法中 “财产” 包括财产性利益,被害人因被迫放弃应退钱款(如押金、剩余租金)导致的财产性利益损失,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中的财产损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7.html
综上,“黑中介” 此类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手段强行索取财物” 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非强迫交易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