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利用 “软暴力” 手段实施的诈骗和敲诈勒索
实践中,被告人常采用 “虚构事实 + 软暴力” 的混合手段索要财物,例如先通过欺骗制造借口,再以滋扰、威胁等软暴力施压,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此类行为兼具诈骗与敲诈勒索的特征,区分的核心在于被害人交付财产的心理基础及行为侵害的法益重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8.html
一、关键区分标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8.html
- 被害人交付财产的心理状态
- 诈骗罪中,被害人交付财产是因被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所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后 “自愿” 处分财产。即使后续存在轻微滋扰,其核心动因仍是对 “事实真相” 的误信。
-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交付财产是因软暴力(如持续骚扰、言语威胁、破坏生产经营等)产生恐惧心理,出于对自身或相关利益(如正常生活、经营秩序)继续受侵害的忧虑,被迫非自愿交付财产。
- 行为与取财的关联逻辑
- 诈骗罪的 “软暴力” 多为辅助手段,目的是巩固欺骗效果(如假装 “维权” 增强谎言可信度),取财核心依赖前期欺骗行为。
- 敲诈勒索罪的 “虚构事实” 仅是实施软暴力的借口(如捏造 “损失” 为由索要钱财),取财的直接推动力是软暴力带来的心理强制,与欺骗内容无实质关联。
- 侵害的法益重心
- 诈骗罪主要侵害财产权,欺骗行为是法益侵害的核心环节。
- 敲诈勒索罪既侵害财产权,更通过软暴力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心理安宁)或社会秩序,其胁迫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更具主导性。
二、实践案例解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8.html
若行为人先虚构 “施工扰民”“合同违约” 等事实,再组织人员到被害人经营场所滋扰、阻碍施工,即使公安机关介入调解,被害人仍因担心持续受扰而交付 “赔偿款”。此时,被害人交付财产的核心原因是对软暴力持续侵害的恐惧,而非对 “虚构事实” 的错误认知,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8.html
三、总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8.html
区分二者需紧扣 “被害人是否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产”:若软暴力是取财的直接强制力,被害人因恐惧妥协,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若欺骗是取财的核心诱因,软暴力仅为辅助,被害人因错误认识 “自愿” 交付,则构成诈骗罪。实践中应结合行为全程的心理影响链条,优先以被害人最终交付财产的主导动机作为判断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