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可以作为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
关于多次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认定 “多次” 时是否要求未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中,给出了不同意见:前者认为即使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仍然可以成立 “多次敲诈勒索”;后者认为须每次寻衅滋事行为均未经处理,包括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9.html
2019 年《关于办理实施 “软暴力” 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条第 2 款、第 8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多次” 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行为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之所以如此规定,《人民检察》2019 年第 11 期《〈关于办理实施 “软暴力” 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阐释》一文指出:主要考虑是,我国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性质不同,根据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认定相关犯罪,是对行为性质的重新界定;对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先前所受的行政处罚可在刑期、罚金中作相应折抵或者抵扣,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2019 年《关于办理实施 “软暴力” 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0 条对刑期折抵和罚金抵扣作了相应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9.html
2019 年《关于办理实施 “软暴力” 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规范性司法文件,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参照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2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