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

一、诬告陷害罪的法条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62.html

我国刑法第 243 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62.html

二、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主要区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62.html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虽存在相似之处(主观均为直接故意,均可能包含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但在犯罪构成上差异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62.html

1. 犯罪主体不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62.html

  • 诬告陷害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无需具备特殊身份;
  • 伪证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定为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四种,需具备特定的刑事诉讼参与人身份,非此四类主体不能构成伪证罪。

2. 犯罪目的不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62.html

  • 诬告陷害罪:犯罪目的具有单一性,仅为 “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主观上不存在 “包庇他人” 的可能性;
  • 伪证罪:犯罪目的具有双重性,既可以是 “陷害他人”(如虚构犯罪情节,意图使无罪者受刑事处罚),也可以是 “包庇他人”(如隐瞒犯罪事实,意图使有罪者逃避刑事追究)。

3. 发生的时空要素不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62.html

  • 诬告陷害罪: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始之前。因为行为人的核心目的是 “引发刑事诉讼程序”,通过捏造事实、虚假告发,使被诬告人成为刑事追诉对象,其行为本身是启动刑事诉讼的直接原因;若刑事诉讼已启动,再实施类似行为则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 伪证罪:行为必须发生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前或终结后,均不构成伪证罪。

4. 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62.html

  • 诬告陷害罪:行为人通常需 “捏造完整的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告发方式灵活,既可以是书面形式(如提交诬告材料),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告发对象不限于司法机关,还可以是其他有权追究刑事责任的机关(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
  • 伪证罪:行为人仅针对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非完整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实施特定行为,包括虚假证明(证人)、虚假鉴定(鉴定人)、虚假记录(记录人)、虚假翻译(翻译人);且行为形式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规范要求(如证人需在询问笔录上签字、鉴定人需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方式相对特定。

三、两罪的竞合情形及争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62.html

1. 竞合案例场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62.html

司法实践中,两罪易混淆的典型情形为:行为人先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待刑事诉讼启动后,又以证人、鉴定人等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或作出虚假鉴定,进一步帮助实现陷害目的。例如,甲捏造乙盗窃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诬告陷害),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甲作为 “证人” 接受询问时,再次作虚假陈述,强化乙的 “盗窃事实”。

2. 学界观点分歧

观点一:牵连关系,从一重罪定诬告陷害罪

部分学者认为,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仅具有 “诬告陷害他人” 一个主观故意,后续的伪证行为是为实现诬告陷害目的而实施的 “手段行为”,与前期的诬告陷害行为构成 “牵连关系”(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根据 “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原则,因诬告陷害罪与伪证罪的法定刑(一般情形均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均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近,且诬告陷害行为是核心目的行为,故应认定为诬告陷害罪。

观点二: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罚

有观点认为,诬告陷害行为与伪证行为本质上是 “复合行为”,行为人在 “陷害他人” 的同一故意支配下,实施的该复合行为同时触犯诬告陷害罪与伪证罪,属于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根据 “择一重罪处罚” 的原则定罪量刑。

观点三:法条竞合关系,适用重法优于轻法

另有观点提出,两罪存在 “交叉竞合” 的法条关系(部分行为既符合诬告陷害罪,也符合伪证罪),因无明确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应适用 “重法优于轻法” 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节选择处罚更重的罪名。

3. 我们的倾向观点:认定为想象竞合犯

我们倾向于认为,上述情形构成想象竞合犯,理由如下:

应坚持 “整体评价原则”,不能将诬告陷害行为与伪证行为割裂为两个独立行为。行为人自始至终仅具有 “陷害他人” 一个主观故意,前期的诬告行为与后期的伪证行为,是为实现同一犯罪目的而连续实施的 “本质上的一个行为”—— 该行为既满足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的要件,又满足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对重要情节作虚假陈述” 的要件,属于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故应择一重罪处罚。

需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中,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行为实施顺序、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两罪的量刑轻重,确保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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