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行为有关 “非法” 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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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 “非法” 方面的证据

如前文所述,走私制毒物品包括两种类型,对应的 “非法” 方面证据需分别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00.html

一是相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进出口制毒物品的情形。只要有证据证实涉案单位、个人没有得到相应的批准,即可以认定其非法性。这类证据主要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如商务部门、海关总署等)出具的未批准该单位或个人进出口制毒物品的证明文件;涉案单位或个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批件等书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未对该笔进出口业务作出批准等。通过这些证据,可直接证明行为人的进出口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具备非法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00.html

二是经过国家确定的有资格进出口的单位违规、超量进出口制毒物品的情形。由于这些单位有相应的资质,需要重点审查有资格进出口的制毒物品品种、数量与实际进出口的情况是否相符,超范围、超量进出口的,才能认定其非法性。相关证据包括:该单位合法持有的进出口许可证、批件,其上明确记载的准许进出口的制毒物品品种、数量等内容;海关查验记录、扣押清单等,证实实际进出口的制毒物品品种、数量;单位内部的进出口业务审批文件、台账等,反映其对本次进出口行为的明知及实际操作情况;单位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的供述,承认超范围或超量进出口的事实等。通过比对许可范围与实际行为,若存在超出许可的品种或数量,即可认定其行为的非法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0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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