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指定管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能会因多个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而产生管辖权冲突。对于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或者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以及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均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91.html
对于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91.html
需要注意的是,对公安机关因指定获得管辖权的案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受理后仍需要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网络犯罪诉讼程序意见》)第 8 条规定:“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经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可以依法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91.html
这与《电信网络诈骗意见》中 “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的规定有所不同。于是有观点认为,只要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立案侦查,无论其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否对该案具有法定管辖权,都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审查起诉和审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91.html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并不准确。《电信网络诈骗意见》中要求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受理,与《网络犯罪诉讼程序意见》中要求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指定管辖并不矛盾,受理是程序性受理,实体性开展审查起诉、审判仍应遵守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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