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织给侵犯财产犯罪认定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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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78阅读模式

刑民交织给侵犯财产犯罪认定带来挑战

随着社会经济活力的不断加强,财产往来日益密切且具有多样化,民事活动中产生的财产争议与刑事犯罪中的侵犯财产罪的界限日益模糊,产生了一些刑民交叉、似刑似民的案件,为刑事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侵犯财产罪带来挑战。

 

有些侵犯财产犯罪依托民事活动而实施,造成犯罪认定的困难。行为人在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活动中,有些犯罪行为模式比较单一,即通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他人财产权益,比如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等。还有些犯罪行为是发生在民事活动中的,这些民事活动有的是合法的民事活动,有的是表面合法实质违法的民事活动,这为认定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是犯罪还是民事争议带来困难。比如侵占罪,行为人前期具有一个合法的代为保管或是拾取后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当行为人拒不归还时,其抗辩的理由可能是合法的民事抗辩,如债务抵免、索要保管对价等,也可能是非法占有目的,直接侵占他人财产。又如实践中多发的 “套路贷” 犯罪,典型的 “套路贷” 表面上行为人借款给被害人是一个合法的民间借贷,但实际上行为人并不希望被害人依约履行贷款协议以获取利息收益,而是通过故意制造各种障碍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垒高债务,扩大形式上合法的民事债权,并以此为幌子有预谋地搜取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于不典型的 “套路贷”,民间借贷是否客观真实存在,抑或贷款关系只是一个犯罪手段,这就需要结合在案证据、行为人的一贯行为表现、被害人的生活经验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较为合理的判断。再如公司市场销售人员在销售公司产品时,未考虑公司的生产能力而抢前签下销售协议,获取购方资金的行为。表面上看行为人与公司具有授权委托的民事法律关系,公司与购方具有货物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若三方发生纠纷应属于民事争议。如果行为人获取购方资金后私自截留,不交给公司,可能是考虑到公司生产能力有限而带着订单另行寻找生产企业,也可能是基于经手资金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还有可能是无权代理后虚构事实故意骗取购方钱财。因为一些侵犯财产的犯罪与民事活动相互交织,判断是否构成刑事上的侵犯财产罪离不开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梳理。只有明确了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对象及救济途径,才能准确界定刑事犯罪中的被害人、涉嫌的具体罪名。比如行为人在预先存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将租赁而来的车辆典当不还,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行为人前有租赁行为,后有典当行为。在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时,典当行为虽然有隐瞒和欺骗行为,但他人如果是善意第三人,有合法的典当手续,其担保物权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对车辆的控制占有也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车辆出租公司因相信被害人是租赁车辆的假象,导致对车辆丧失控制权,是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诈骗的实行行为是对车辆出租公司的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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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侵犯财产犯罪的刑民分界标准在不断变化。有些侵犯财产犯罪是从民事法律纠纷中演化而来,刑民的分界是随着行为人的后续行为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的。比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是一个劳动合同纠纷问题。但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行为人仍然选择不支付的,则从民事法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虽然仍然评价为犯罪行为,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侵犯财产犯罪的刑事打击标准与民事解决的界限在实践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为法律适用带来困惑。比如诈骗类的骗取贷款行为,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骗取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者骗取贷款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取贷款的,都应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此规定,骗取贷款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者有多次骗取贷款的行为,已不再是民事纠纷,而属于刑法骗取贷款罪中规定的严重情节,构成犯罪。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陈岩骗取贷款请示一案的批复》认为,虽然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数额特别巨大,但提供了足额真实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会危及金融安全,不属于具有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骗取贷款罪中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表述,意味着骗取贷款罪的刑事打击标准只能是判断是否给银行造成损失,这为以贷款方式侵犯银行财产确定了新的刑民分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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