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赃挽损刑事政策对处理侵犯财产犯罪产生影响
追赃挽损对于评价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突出的作用。不同于侵犯公民人身权、侵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等犯罪,绝大部分侵犯财产权的犯罪破坏的客体较为单一,也具有可恢复性。行为人通过退赃行为实现 “追赃”,将被害人的财产归还被害人;通过退赔行为实现 “挽损”,将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予以填补,最终使得被害人被侵犯的财产权得以恢复原状。行为人也通过退赃退赔行为减轻其主观罪责,降低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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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赃挽损后从宽处罚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在侵犯财产罪的刑事司法实践与刑事立法中均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侵犯财产罪的司法解释中,对于退赃退赔的行为人,如果犯罪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且认罪悔罪的,均可以评价为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挪用资金罪的修改中,明确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改变了刑法原来对未退还所挪用资金、造成单位损失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并从重处罚的思路。特别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稿增设的,反映了通过立法加大从宽处罚力度,进一步鼓励行为人及时归还资金,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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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赃挽损是打击跨境侵犯财产罪的重要一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大,被害人众多,传统的重刑事责任追究、轻涉案赃款追缴的惯性,一方面无法彻底根除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经济土壤,造成打击力度不够,犯罪集团易改头换面东山再起;另一方面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未能挽回被害人财产损失,无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随着国内打击力度的加大,许多犯罪集团将犯罪窝点转移至境外,将获得的赃款也转移至境外,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安全,也为犯罪集团成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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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跨境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时,要特别注重定罪与量刑并重、追责与追财并重。对于在案扣押的财产,要及时完善证据体系,加强财产属性的甄别。对于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及时返还被害人;对于赃款赃物依法提出没收的处理意见;对于有可能判处没收财产附加刑行为人的其他合法财产,及时完善涉案款物扣押冻结手续。对于以金融诈骗方式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在对赃款赃物进行审查时,要进一步审查赃款赃物流转的方式,符合洗钱罪客观行为特征的,需要考虑是否对洗钱行为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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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退赃退赔是认罪认罚的重要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 2018 年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它有利于及时惩罚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 “认罚”,考察的是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它是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的,反映行为人不仅是愿意接受刑事责任,还应当愿意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侵财犯罪后,在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的基础上,积极退赃退赔,愿意承担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不仅在实体上可以获得从宽的量刑,在程序上也可以获得轻缓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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