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文物罪与合法收藏行为的界限

倒卖文物罪与合法收藏行为的界限

中国历史悠久,有着五千年灿烂文明,文化遗产极为丰富。民间自古以来就有收藏、买卖文物的传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喜好收藏文物的群众希望通过市场渠道获得文物,这已成为文化领域的另一种价值追求。民间收藏活动,对于保护文物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规范有序、加强监督管理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放开民间文物的流通。《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取得文物的途径,除了继承、向文物商店和拍卖企业购买、互相交换、依法转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文物之外,依法收藏的文物还可以依法流通。但是,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企业之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所有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包括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绝对禁止买卖国有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来源不合法的文物。

 

一般情况下,合法收藏行为只能收藏国家非禁止买卖的文物,此种情况下,即便是收藏者之后将文物卖出,亦不构成倒卖文物罪,因为倒卖文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那么,当行为人非法买进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进行收藏,日后又卖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倒卖文物罪?从行为来看,似乎有买有卖,但由于缺乏主观要素 —— 以牟利为目的,故不能认定为倒卖文物罪。当然,如果以收藏的旗号掩盖牟利的真实目的,买进卖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应当认定为倒卖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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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占有或者收藏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予以出售且情节严重的,属于非法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一旦实施这种行为,极易造成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流失,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对此种行为的处理意见,学者们观点不一。有学者认为,该种行为应该归入倒卖文物罪;也有学者认为,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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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倒卖文物罪是以牟利为目的,买进卖出或者为卖出而收购、运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把自己占有或者收藏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予以出卖的行为,不符合倒卖文物罪的主客观特征,故不能按照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对于私藏文物的个人将文物卖给有关文物收藏单位或文物经营单位,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文物收藏单位或文物经营单位依法实施的文物收购行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依法实施的文物销售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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