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拐卖外国妇女、儿童的涉外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拐卖外国妇女、儿童的涉外犯罪案件,有以下具体处理原则:
  • 适用法律: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 “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 身份证明问题: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外,我国还应加强双边或者多边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时请求或者提供各项司法协助,以有效遏制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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