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中正确理解刑法第 240 条第 1 款第 7 项规定的情节

正确理解刑法第 240 条第 1 款第 7 项规定的情节

刑法第 240 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 1 款共列举 8 种加重处罚情形,其中第 7 项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实践中认定拐卖犯罪情节严重、适用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定刑的关键依据。理解该条款需紧扣 “因果关联性”“后果严重性” 及 “主观认知度”,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准确界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明确 “造成严重后果” 的核心认定标准:与拐卖行为直接或间接关联

该条款中的 “严重后果”,需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含拐卖过程中的伴随行为) 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既包括直接造成的后果,也包括间接引发的后果,具体可分为两类情形:

(一)拐卖行为直接导致的严重后果

指犯罪分子在实施拐卖的核心环节(如拐骗、绑架、运输、中转、窝藏)中,因采取特定手段对被害人直接造成人身损害,或对其亲属造成直接影响,常见情形包括:
  1. 因拘禁、捆绑、虐待等控制手段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例如:为防止被害人逃跑,犯罪分子将其长期锁在狭小空间内,导致被害人因缺氧、营养不良重伤;或对反抗的被害人实施殴打,造成其内脏破裂、肢体伤残甚至死亡;又如使用绳索过度捆绑被害人,导致其肢体血液循环障碍坏死,构成重伤。此类情形中,“控制手段” 是拐卖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后果与行为直接关联,直接认定为第 7 项规定的 “严重后果”。
  2. 因麻醉、胁迫等手段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例如:为便于运输,犯罪分子给被害人注射过量麻醉药物,导致其呼吸抑制昏迷(重伤)或死亡;或通过威胁 “杀害全家” 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引发被害人急性应激障碍(精神重伤)。此处的 “麻醉、胁迫” 是实现拐卖目的的手段,后果由手段直接引发,符合条款适用条件。

(二)拐卖行为间接引发的严重后果

指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或拐卖中的伴随行为(如侮辱、殴打),虽未直接造成损害,但诱发被害人或其亲属出现极端反应,导致严重后果,常见情形包括:
  1. 引发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例如:被害人因被拐卖后与家人分离、遭受殴打侮辱,无法承受心理压力而跳楼自杀;或长期处于恐惧、拘禁环境中,逐渐出现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症等精神疾病。此类情形中,“拐卖行为及伴随侵害” 是引发后果的 “直接诱因”,即便后果由被害人自身行为(如自杀)或心理应激导致,仍可认定为第 7 项规定的 “严重后果”—— 需注意排除 “被害人自身固有疾病”“第三方介入” 等无关因素,确保因果关系成立。
  2. 引发被害人亲属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例如:被害人父母得知孩子被拐卖后,因过度焦虑、悲伤引发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或为寻找被拐卖的子女奔波多年,积劳成疾导致瘫痪(重伤);或因长期找不到孩子出现精神崩溃(精神失常)。此类情形中,“拐卖行为” 是导致亲属损害的 “根源性原因”,只要排除其他偶然因素,即可认定为条款中的 “严重后果”。

二、特殊情形的认定:被拐卖人后续遭受侵害的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情形

实践中,部分被拐卖妇女、儿童在被首次拐卖后,可能被 “再次拐卖” 或在收买人家中遭受强奸、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后续侵害。对此,需结合原拐卖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及 “后续侵害的恶劣程度”,判断是否属于第 7 项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一)需满足的核心条件

  1. 原拐卖行为人对 “后续侵害可能性” 有认知即原拐卖行为人在出卖被害人时,明知或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可能面临后续侵害 —— 例如:将被害人卖给有暴力前科的收买人,或明确知晓收买人 “买人” 是为了强迫卖淫、强迫劳动,仍实施出卖行为;或在拐卖过程中已告知被害人 “卖到那边就是要干活,不听话就挨打”,表明其对后续侵害有概括性认知。
  2. 后续侵害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非所有后续侵害都可认定为 “严重后果”,需达到一定恶劣程度:例如,被害人被收买后长期遭受强奸(多次、多人),导致其怀孕、感染性病(重伤);或被收买人长期虐待,打断肢体、烫伤身体(重伤);或被非法拘禁达数年之久,完全丧失人身自由且精神彻底崩溃。若后续侵害仅为轻微殴打、短期限制自由,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适用该条款。

(二)典型案例参考

例如:犯罪分子甲将 15 岁少女乙拐卖给收买人丙,甲在交易时明知丙有 “买少女传宗接代,不听话就打的” 前科。乙被丙收买后,因拒绝与丙发生关系,被丙长期殴打,导致肋骨断裂 3 根(重伤),并被锁在柴房半年之久。此案中,甲对丙可能实施的暴力侵害有概括性认知,且后续侵害造成乙重伤、长期拘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甲的行为可认定为刑法第 240 条第 1 款第 7 项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法从重处罚。

三、适用原则:坚持 “从严打击” 与 “精准认定” 并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指导意见,对符合第 7 项规定的案件,需坚持 “依法从严打击” 原则,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需避免 “扩大认定”,严格把握以下边界:
  1. 排除 “偶然因果关系”:若严重后果是由与拐卖行为无关的第三方行为、不可抗力等导致(如被害人被拐卖后,因地震受伤),则不适用该条款。
  2. 区分 “直接责任” 与 “间接责任”:仅对原拐卖行为人认知范围内、与拐卖行为有因果关联的后果承担责任,对于超出其认知的极端后续侵害(如收买人故意杀害被害人,且原拐卖人对此完全不知情),原拐卖人不承担 “故意杀人” 的关联责任,但仍需对拐卖本身承担基础罪责。
综上,理解刑法第 240 条第 1 款第 7 项,需以 “因果关联” 为核心,结合行为手段、主观认知、后果严重程度综合判断,既防止放纵犯罪,也避免不当加重行为人责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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