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主观方面特征

强奸罪的主观方面特征

强奸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背妇女意志(或侵害幼女身心健康),仍积极追求 “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 “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这一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失或间接故意的情形。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正常妇女、精神病妇女、幼女),“明知” 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具体特征如下:

一、针对正常妇女:明知 “违背意志” 且追求性交结果

行为人主观上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认知,且持积极追求的心态:
  1. 明知使用 “强制手段”:清楚知晓自己采用的是暴力(如殴打、捆绑)、胁迫(如威胁曝光隐私)或其他手段(如利用妇女醉酒),这些手段会压制妇女反抗,使其无法或不敢拒绝;
  2. 明知 “违背妇女意志”:明确认识到妇女不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且该 “不愿” 有外在表现(如妇女口头拒绝、肢体反抗、呼救),能被一般理性人感知;
  3. 主观心态为 “追求结果发生”:行为人实施强制手段的目的,就是为了突破妇女的意愿,最终实现与妇女性交的结果,而非 “放任” 或 “过失” 导致该结果。
例如:行为人明知妇女明确说 “不要”,仍强行按住其身体实施性交,主观上即符合 “明知违背意志 + 追求结果” 的直接故意特征。

二、针对精神病妇女:明知 “对方是精神病患者” 即可认定故意

由于精神病妇女可能因认知障碍无法清晰表达性意愿,甚至无法判断性行为的性质,法律对 “明知” 的认定标准更宽松,具体要求:
  1. 核心认知:明知对方是精神病妇女:行为人只要清楚对方患有精神病(无论病情轻重,如精神分裂症、中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即使妇女未表现出明显抗拒,也可直接认定其具有强奸故意;
  2. “明知” 的证明:可通过行为人供述(如 “我知道她精神不太正常,反应慢”)、证人证言(如 “他之前就知道她在精神病院住过”)、精神病诊断证明、妇女家属事前告知的证据等综合印证。
例如:行为人明知邻居是精神病患者,趁其家人不在时与她发生性关系,即使妇女未反抗,也因 “明知对方是精神病患者”,被认定为主观故意。

三、针对不满 14 周岁幼女:“知道或应当知道” 幼女身份即认定故意

幼女因身心发育不成熟,法律直接推定其无性同意能力,因此 “明知对方是幼女” 是主观故意的核心,且根据幼女年龄细分 “明知” 的认定标准(依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1. 针对不满 12 周岁的幼女:直接推定 “明知”:只要行为人对不满 12 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无需额外证据证明 “明知”,法律直接推定其知道对方是幼女,直接认定故意;
  2. 针对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结合外观特征判断 “应当知道”:若从幼女的身体发育状况(如身高体型明显稚嫩)、言谈举止(如说话幼稚、对性知识完全不懂)、衣着特征(如穿小学生校服)、生活作息(如每天需家长接送上学)等方面观察,能判断其 “可能是幼女”,行为人仍实施奸淫行为的,即认定为 “应当知道”,构成主观故意。
需特别注意:即使幼女自称 “已满 14 周岁”,若行为人根据外观特征能判断其可能是幼女,仍实施奸淫的,不影响 “明知” 的认定。例如:行为人看到幼女穿小学五年级校服,虽幼女说 “我 15 岁了”,但行为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可认定为 “应当知道是幼女”,具有强奸故意。

四、“明知” 的审查关键:排除 “合理错误认识”

司法实践中认定主观故意时,需重点排除行为人 “合理的错误认识”,避免客观归罪:
  1. 针对正常妇女:若妇女未表现出任何抗拒(如 “半推半就”,口头拒绝但无肢体反抗,且双方存在长期亲密关系),行为人基于合理信赖 “妇女自愿” 而发生性关系,可能排除故意;
  2. 针对幼女:若幼女外观成熟(如身高 170cm、言行举止像成年人),且提供了虚假身份证明(如伪造的 15 周岁身份证),行为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后仍误以为其已满 14 周岁,可能认定为 “合理错误认识”,排除故意(需严格举证,实践中极少认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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