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犯罪形态

强奸罪的犯罪形态

强奸罪的犯罪形态(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因侵害对象不同而存在差异,通说以 “插入说” 认定针对普通妇女的强奸既遂,以 “接触说” 认定奸淫幼女的强奸既遂,核心区别在于对 “犯罪行为完成” 的界定不同,具体标准如下:

一、针对普通妇女的强奸:以 “插入说” 为既遂标准

针对年满 14 周岁的普通妇女实施强奸,需以行为人生殖器与妇女生殖器发生实际插入作为既遂的认定依据,具体要点包括:
  1. 核心判断:是否存在 “插入行为”

    无论插入的深度如何(即使仅为部分插入)、持续时间长短,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生殖器已插入妇女生殖器(包括阴道前庭),即认定为强奸既遂;

  2. 未遂情形

    若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激烈反抗、第三人及时阻止、行为人自身生理原因)未能完成插入行为,则认定为强奸未遂;

  3. 证据支撑

    需结合物证(如现场遗留的精液、双方衣物上的生物痕迹)、鉴定意见(如 DNA 鉴定确认行为人精液存在于妇女生殖器内)、被害人陈述(如 “他已经插入了”)、行为人供述等综合印证 “插入事实”。

二、针对幼女的强奸(奸淫幼女):以 “接触说” 为既遂标准

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法律对其给予特殊保护,奸淫幼女的既遂标准更为严格,以行为人的性器官与幼女的性器官发生直接接触作为既遂认定依据,具体要点包括:
  1. 核心判断:是否存在 “接触行为”

    无需行为人生殖器插入幼女生殖器,只要有证据证明二者性器官发生直接接触(如行为人生殖器接触幼女外阴),即认定为强奸既遂;

  2. 未遂情形

    若行为人已着手实施奸淫行为(如脱幼女衣物、试图接触幼女身体),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幼女哭闹反抗、监护人及时发现)未能实现性器官接触,则认定为强奸未遂;

  3. 特殊考量

    即使幼女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接触,也因法律推定幼女无性同意能力,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且只要满足 “接触” 标准,仍认定为既遂。

三、犯罪形态认定的关键注意事项

  1. 排除 “主观认知偏差” 影响

    认定既遂与否仅以客观行为(插入或接触)为标准,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 “认为已完成犯罪”(如行为人误以为未插入但实际已插入,仍认定为既遂);

  2. 结合证据链综合判断

    若因案发场景私密、证据薄弱(如无直接目击证人),需通过间接证据(如双方身体损伤、衣物痕迹、监控录像记录的行为过程)推定是否存在 “插入” 或 “接触”,避免仅凭单一证据定案;

  3. 与 “强制手段” 的关联性

    无论既遂还是未遂,均需先确认行为人已实施 “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针对普通妇女)或 “奸淫行为”(针对幼女),若未着手实施核心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预备(如为强奸准备工具、跟踪被害人),而非未遂。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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