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女性意志” 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核心指性行为的发生未经女性真实、自愿同意,需结合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境综合判断,而非仅依据单一因素,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违背女性意志” 的判断时点严格限定为性行为发生的当时,而非事前或事后,即使存在以下情形,仍可能认定为违背意志:
- 事前同意但行为时反悔:若女性事前同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但在性行为实施过程中明确表示拒绝(如口头说 “不要”“停下”、肢体推搡反抗),行为人仍强行继续,即认定为违背意志;
- 事后追认不影响事前认定:即使女性事后因害怕、胁迫等原因未立即告发,或事后表示 “谅解”,只要性行为发生时存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形,仍不改变 “违背意志” 的认定。
判断是否违背女性意志,需结合以下多方面因素分析,避免将 “是否反抗” 作为唯一标准:
- 双方关系与地位:若行为人与女性存在从属关系(如上级与下属、养父与养女)、控制关系(如雇主与保姆、老师与学生),或女性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如荒郊野外、封闭房间),即使女性未激烈反抗,也可能因 “不敢反抗” 认定为违背意志;
- 女性当时的状态:若女性处于醉酒、昏迷、患病(如精神恍惚)、体力虚弱等状态,无法清晰表达意愿或无力反抗,即使无明显拒绝行为,也应认定为违背意志;
- 行为发生的情境:包括时间(如深夜)、地点(如无人的偏僻角落)、环境(如行为人携带凶器、有他人在场助威),这些情境可能导致女性因恐惧不敢反抗,需纳入判断;
- 女性的个体特征:如女性的年龄(如年轻、缺乏社会经验)、性格(如胆小、内向)、体质(如瘦弱、体力不足),这些因素可能影响其反抗能力与意愿表达,需结合具体情况考量;
- 事后态度与告发原因:若女性事后立即向他人哭诉、及时报案,或能清晰陈述被强迫的细节,可辅助印证性行为违背其意志;若未及时报案,需审查是否存在合理理由(如被威胁、担心名誉受损)。
针对无法正常表达性意愿的特殊女性群体,法律直接推定性行为违背其意志,无需额外证明:
- 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因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无法正确认识性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法律直接推定其无性同意能力。无论幼女是否 “表面同意”(如未反抗、甚至主动配合),只要行为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均认定为违背意志;
- 患有精神病的妇女:若妇女因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中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导致认知障碍,无法清晰表达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即使其未反抗,也直接认定性行为违背其意志。需通过精神病鉴定意见、日常行为表现等证据,证明妇女案发时不具备性同意能力。
司法实践中需严格避免以下错误判断:
- 认为 “未反抗即等于自愿”:部分女性可能因恐惧、胁迫、体力悬殊等原因 “不敢反抗” 或 “失去反抗能力”,即使无明显反抗动作,仍可能是违背意志;
- 认为 “反抗不激烈即等于自愿”:反抗的激烈程度受女性体力、性格、情境等多种因素影响,轻微反抗(如推搡、口头拒绝)也可能是真实意愿的表达,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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