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

《刑法》第 292 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第 232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直接根据造成的后果认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还是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故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该条不属于法律拟制,而是注意性规定,认定构成犯罪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结果时,不能单纯以造成的后果认定犯罪,还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例如,张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张某伙同祝某等人与被害人王某一方聚众斗殴,张某持匕首捅刺王某的左腿等处,其他人连砍王某背部等处数刀,后均逃离现场。王某因动脉、静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在聚众斗殴中,持匕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首先,《刑法》第 292 条第 2 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第 232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字面上理解,本条款对 “致人重伤、死亡” 与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并未规定为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即不能理解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2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立法本意上讲,《刑法》第 292 条第 2 款的规定只是表明聚众斗殴中出现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不再成立聚众斗殴罪,而应转化定罪,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具体以何罪论处应当根据案件证据结合刑法规定确定。其次,根据故意的内容定罪是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的要求。在认定犯罪成立与否的过程中,仍应在满足客观要件的基础上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才能将犯罪行为或者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进行准确定罪。聚众斗殴中发生致人死亡结果时,应当在判断死亡结果是否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行为人只能对有杀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行为人仅有伤害故意时,虽致被害人死亡,也只能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罪责。据此,死亡结果虽是行为人所致,但不能仅凭结果发生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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