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 人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侵权之债的规定。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 害的,构成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具有双重属性,一是民事责任属 性,二是债的属性。被侵权人享有的侵权请求权,性质属于债权,也属 于权利保护请求权。侵权人负有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债务。
应当注意的是,《民法通则》将侵权责任从债权体系中分离出来, 民法典将侵权责任仍作为侵权之债,使之回归债法体系,但仍作为独立 一编规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10.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