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

两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但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有着显著区别:

1. 客观方面不同

在犯罪客观方面,骗取出口退税罪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应当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只有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出口货物,而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逃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
对有些纳税人虽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数量上以少报多、在价格上以低报高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应当按照《刑法》第 204 条第 2 款的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定罪处罚:
  • 对纳税人骗取税款未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逃税罪定罪处罚;
  • 纳税人骗取税款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对超过的部分,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 并数罪并罚。

2. 犯罪主体不同

在犯罪主体方面,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由纳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不是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
逃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逃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

3. 主观方面不同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同为故意犯罪,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逃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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