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关于 “徇私” 的理解

关于 “徇私” 的理解

依照 1996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的规定,刑法中的 “徇私”,是指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此,大家认识比较一致。但上述司法解释第 3 条同时规定:“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当利益而实施第一、二条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中涉及的 “徇私” 产生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徇私枉法罪中的 “私” 包括 “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正当利益”。因此,“徇私” 不仅包括徇个人私情、私利,还包括徇单位之私、徇小团体之私。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在 1997 年刑法修改后不宜再适用;个人与单位毕竟不同,因而为单位牟取利益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中的 “徇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32.html

2003 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直接明确,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 “徇私” 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397 条第 1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不依照 “徇私” 情节量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3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32.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32.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032.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