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404-001 / 刑事 / 受贿罪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7.26 / (2022)赣 0825 刑初 119 号 / 一审
刑事;受贿罪;放贷收息;受贿数额;钱权交易
以放贷收息为名掩盖受贿的,以被告人实际收取的利息认定受贿数额。判断是否以放贷收息为名掩盖受贿,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出借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借款人谋取利益;二是借款人有无实际借款需求;三是双方是否明知借贷事宜的发生、利息的支付是基于请托事项,并达成合意。
2010 年至 2021 年,被告人凌某利用担任江西省永丰县某乡党委书记及永丰县某委党组书记、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曾某英、陈某祥、余某保、龚某清、李某平、罗某春等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 98.629805 万元,其中收受罗某春财物 52.6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永丰县某泰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泰公司)向永丰县某委成功申报和实施了年产 4 万吨纳米碳酸钙产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年产 4 万吨技改项目),项目投资 2837 万元,某泰公司共获得国家补助资金 340 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春与凌某约定按补助资金 10% 作为好处费送给凌某。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春节前,罗某春以年节走访形式共送给凌某 3.6 万元现金。2018 年 5 月,罗某春以代付购房款方式送给凌某 25 万元。2020 年 5 月初,罗某春考虑到之前约定好给凌某的 10% 好处费还未全部结清,罗某春与凌某商议以借款付息方式向凌某支付。之后,凌某分三次共转了 75 万元给罗某春。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10 月,罗某春按照约定向凌某指定账户支付 “利息” 24 万元。
凌某另有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犯罪事实。
2022 年 7 月 26 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赣 0825 刑初 119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凌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6 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6 万元。宣判后,凌某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凌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挪用公款共计 115 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合计 98.629805 万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造成国家利益 110.734 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综合考虑认罪悔罪态度、积极退赃等情节,遂作出该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3 条、第 385 条、第 386 条
- 一审: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2022)赣 0825 刑初 119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7 月 26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309.html